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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通知

南大教函〔2025〕188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临床实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日期:2025-10-16】     【关闭】 【打印

南昌大学部门函件

南大教函〔2025〕188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临床实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临床医学教育承载着培养临床医学人才的重大使命,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临床实习是培养合格医学专业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临床实习管理,提高临床实习教学质量,确保临床实习教学有序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教务处

江西医学院

2025年1014


南昌大学临床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加强临床实习管理,提高临床实习教学质量,确保临床实习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教协同加强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意见》(国办发〔2024〕50号)《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1〕15号)《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24年修订)》(南大校发〔2024〕16号《南昌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南大校发〔2025〕16号)《南昌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临床实习是培养合格医学专业人才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学生通过临床实习,进一步巩固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专业基本操作技能,为今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及毕业后教育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条 临床学院和实习医院要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原则,强化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基”能力,培养学生临床思维、科研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二章 实习各级组织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医学院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各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实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实习工作有序开展。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印发各专业实习计划。

3.组织各学院修订实习大纲,编制实习鉴定表等相关实习资料。

4.制定各专业毕业理论考试、毕业技能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工作方案,并协同各学院组织实施。

5.协助各学院做好新增实习基地的考察遴选、实习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6.组织督导专家定期对各临床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督导,督促检查各专业实习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7.根据各临床学院(附属医院)学生实习考勤及出科考核等情况,会同学校教务处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

8.协助各学院处理和解决实习期间存在的其他问题,保证各临床学院实习工作同质化管理

第五条 临床学院(附属医院)工作职责

1.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实习各项工作。

2.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实习管理相关制度。

3.组织实习学生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4.成立由教务及学工部门领导组成的院级督导队伍,定期对各科室教师带教及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督导。

5.负责印制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册等相关实习资料。

6.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轮转计划,下达至临床实习科室。

7.指导临床实习科室做好实习出科考核、实习成绩记录及实习鉴定工作。

8.做好实习请假考勤管理,印制实习学生考勤记录本,按规定办理学生请假审批手续。

9.定期将学生请假考勤记录、学生出科考核及教师带教等情况上交至医学院教务办和学校教务处。

10.定期召开实习学生和带教老师座谈会,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习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11.制定学生评教制度,定期收集学生评教结果,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及带教老师。

12.制定实习带教奖惩制度,将实习带教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表现优异的,其在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时,在同等业绩情况下优先考虑。对实习带教不负责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在教学绩效、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等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条 实习科室工作职责

1.制定本科室实习带教计划,对实习学生进行入科教育(如科室基本情况、医疗规章制度、实习学生工作职责及实习注意事项等)。

2.选派带教老师。实习科室应选派负责任的教师为实习带教老师,原则上要求本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各科室的实习带教老师队伍应尽量固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也可参与实习带教。

3.实行考勤责任制度。带教老师每天早上交班之前,须对本人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考勤签到,并将未到岗学生名单统一汇总至科室教学秘书,并记录在册。

4.制定本科室实习带教考核、奖惩制度。对实习带教不负责任的老师,应减少其本科生理论授课时数。

5.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三项实践教学活动”,要求每两周至少各安排一次。科室教学秘书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签到,做好考勤记录,并将当日缺勤学生名单上报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务部门

6.组织实习出科考核。学生在某一科室实习结束时,科室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从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等方面进行出科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册,报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务部门

7.严格实习出科审核。带教老师应拒绝在无故缺勤学生的出科考核表上签字盖章,也不得给出实习分数。如发现带教老师随意签字盖章情况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差错以上处分。

第三章 实习学生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接受学校和临床学院(附属医院)的双重管理。学工部门是学生实习组织纪律和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参与学生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以实习医院为单位,成立实习小组。实习小组人数少于30人,只设组长;实习小组人数超过30人,可设组长和若干名副组长。实习组长职责如下:

1.负责传达学校学院、实习医院和学工部门的各类文件和通知。

2.掌握本组同学的思想动态、业务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收集同学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改进意见,并反馈至实习医院。

3.安排本组同学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党(团)组织活动,或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各项文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4.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发扬团队精神,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5.组织学生对带教老师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务部门。

6.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第四章 实习请假与休假

第九条 实习期间不安排寒暑假。如遇重大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实习学生应服从实习医院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和实习医院。

第十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严格按照《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1〕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办理;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附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时间为3日以内(含3日)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

2.请假时间为4日至7日的,先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3.请假时间为8 日以上(含 8 日)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5.实习学生请假,还应提前向实习带教老师书面请假,并获得带教老师的签字许可。

第十三条 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累计造成缺岗达该学期课时三分之一(6周)者,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天数需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 凡未经请假(含未批准或无故超假)一律按旷课处理。由实习医院将其旷课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医学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严格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24年修订)(南大校发〔2024〕16号)》进行处理。

(1)旷课 10 至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 至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0 至 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 至 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实习期间按每天 4 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实习医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同一实习科室请假超过2周,或无故缺岗超过1周者,须补实习,否则视为实习不合格。

第十八条 违反实习请假规定者,实习医院有权不安排其出科考试,不予办理实习鉴定,不得参加毕业考试。

十九 在实习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院有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临床学院学工部门须制定实习期间管理制度,将学生实习情况与评奖评优、研究生推免等挂钩。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包括出科考试、中期考核,实行“百分制”。

1.出科考核:每组学生在某一科室实习结束后,科室须组织出科考核。出科考试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否则不得转入下一科室实习。

2.中期考核:整个实习阶段过半之后,实习医院须组织一次实习中期考核。

第六章 实习成绩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实习考勤占20%、出科考核占40%、中期考核占10%、三项实践教学活动占10%、实习病历占20%。实习成绩由实习医院进行评分,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扣分处理:

1.实习考勤:无故缺岗1次,扣1分(另按旷课4节处理);

2.出科考核:无故缺考1次,扣5分(另需参加补考);

3.中期考核:缺考扣10分(不安排补考);

4.三项实践教学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5.实习病历:缺1份,扣2分(各专业学生需完成实习病历份数详见实习计划)。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按照《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级)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儿科学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其他专业由所属学院参考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