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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4-12-13】     【关闭】 【打印

医学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毕业实习管理,顺利完成实习任务,保证实习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阶段。在毕业实习过程中,要求实习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和提高所学的专业知识,熟练地掌握专业技能和专业工作方法。培养实习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今后从事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应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原则,要按“三严”(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密方法)的要求培养实习生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力,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毕业实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实习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  组织领导与职责:

1、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教务办负责管理全院各专业毕业实习工作,各院、系组织实施本单位毕业实习具体工作。教务办下设实践教学管理科,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2、教务办实习教学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1)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下达各专业实习计划。协调各院、系的实习工作。

(2)协助实践教学基地搞好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协调各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工作。

(3)检查实践教学基地实习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组织各专业毕业实习教学检查、考核工作。

(4)深入实践教学基地了解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5)协助计划财务办按规定及时划拨各基地实习经费。

(6)制定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

3、各院、系工作职责:

(1)联系并落实本部门各专业毕业实习基地,落实实习生名单。

(2)负责编写本部门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实习指导、实习鉴定表、成绩册等。

(3)制定本部门各专业出科考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各实践教学基地对实习生的出科考试工作。

(4)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毕业实习综合考核办法。

(5)组织教师和管理干部深入实践教学基地,掌握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协助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4、教务办实习教学管理科、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实习生管理部门与各实践教学基地在工作中应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毕业实习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实习生的各项工作,并由教学办公室或科教科(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轮转表,向科室下达教学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定期检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教务办反映,协商解决。

3、实习生到达基地后,组织岗前教育,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及实习考勤等,让实习生尽快熟悉环境,进入角色。

4、做好实习生的生活管理,如住宿、膳食及其他生活安排等,负责协调和解决实习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召开实习生和带教老师座谈会,了解实习生、教师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实习教学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6、协助教研室或科室做好实习生出科考试工作。出科考试的成绩记录归档。

7、定期向学校反映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对违反纪律的实习生,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8、严格请假制度,按规定办理实习生请假手续,检查和督促各科对实习生的考勤。

9、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关于毕业实习有关规定和实践教学基地有关规章制度,实践教学基地有权终止其实习。

10、做好实习生的全面考核鉴定工作,并将实习生出科考试成绩汇总报送教务办。

11、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学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办递交书面总结材料。

第七条  实习科室:是直接指导实习生实习、完成本学科实习教学计划的教学基层组织。由科室主任全面负责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并组织全科人员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有关实习科室应指定一名教师协助主任管理实习工作。具体任务是:

1、实习生初来科室时,负责对实习生进行入科室教育(包括介绍科室情况、组织领导、规章制度、注意事项、职责范围等),并安排实习工作。

2、指定并向实习生介绍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具体指导实习生工作和学习。实习带教老师应是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根据实习计划要求,制定本科室实习带教计划,以教研室或二级学科(科室)为单位,组织完成各项实习教学活动,并经常检查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学术讲座,介绍学科新进展、新技术和新疗法,开阔实习生视野,开展各种有助于提高实习生综合素质的活动。

4、坚持教书育人,关心实习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加强专业与素质教育的培养,严格组织纪律,掌握实习生的学习情况、服务态度及劳动纪律等,及时向本单位主管实习工作的职能部门汇报实习生情况。

5、实习生在转科实习前,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所在科室应对实习生在科室的实习情况从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及成绩评定,考核成绩记录在实习生实习成绩册中,并报送基地实习生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    实习生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实习生的组织:实习生以实践教学基地为单位,成立实习组,在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双重领导下,做好实习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工作。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生人数较多的,可在正、副大组长下设小组长。实习生人数较少的,只设组长。具体分工如下:

1、大组长或组长:全面负责实习组工作,掌握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严肃实习组的纪律管理,执行请假制度,了解实习生对实习的要求和意见,经常向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有关部门汇报;负责传达和布置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的要求、任务,并认真执行;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活跃实习组生活;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发扬团队精神;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2、副组长:协助大组长的工作,负责实习生的生活管理及物质、财务等工作。

3、小组长:安排本小组实习生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生活等;协助大组长开展党、团组织活动。

第九条  实习生的组织生活:党团组织生活每2周一次,实习小组民主生活或实习经验交流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向实习生所在院、系或教务办汇报。

第十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生守则》,服从实践教学基地的领导,认真实习,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履行《实习医生职责》,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强化服务意识,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第十二条  实习纪律与请假制度

1、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及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习期间不安排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应服从教学基地的安排。安排休息的应在原地休息,需要离开实践教学基地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3、除春节假期可以根据教学基地情况进行调休外,其他节假日一律不安排调休、补休。

4、实习生请病假,在医院实习的,应有医院保健医生或指定就诊医生的诊断证明。不在医院实习的,应有教学基地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实习生病假原则上在原地治疗休息,如病情需要离开或转院治疗者,须经实践教学基地同意,并报教务办批准后方可离开。

5、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旁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批准权限为:1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2—3天由科室主任同意后报教学办公室或科教科(医务处)批准,4—5天由实践教学基地领导批准;5--7天必须经实践教学基地同意并报相关学院批准,教务办备案;8-14天的由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办批准;2周以上的由医学部领导批准。休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天数需累积计算。

6、对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或人才交流供需见面会有规定的假期,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7、2周以上病、事假处理:

(1) 累计2-6周(含6周),实习期顺延;

(2) 累计6周以上,予以休学。

8、凡未经请假(含未批准或无故超假)一律按旷课处理。由实践教学基地将其旷课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办,将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凡报考研究生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生守则,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2、报考研究生的实习生,不得借“复习考试”、“参加辅导班”之名义,影响实习,不得擅自不上班、不值班、不参加实习活动。

3、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之前,实习生如需请假,要严格按照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凡未办理交接班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4、报考研究生的实习生,要正确处理好实习与考研的关系,须在认真完成日常工作及值班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复习,不得在上班时间内复习功课而影响工作。

5、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实习岗位,继续实习。所缺实习的科室,由实践教学基地统一安排补实习。

6、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者,实践教学基地有权不安排其出科考试。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实践教学基地可终止其实习,后果自负。

第四章    毕业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的考核。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考核包括实践教学基地出科考试、毕业实习中期考核和毕业技能考核等形式。

1、出科考试:实习生在每个科室实习结束后,教研室主任或科主任要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组织纪律、理论测试、操作技能考核等,考核成绩记录在实习鉴定表中,基地实习生管理部门存档。实习结束后统一报送教务办。实习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出科考试不及格者,应在整个毕业实习结束之后重新进入不及格的科室实习并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考试。

2、毕业实习中期考核:在实习过程中,组织1-2次毕业实习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由教务办存档。

3、毕业临床技能考核:毕业实习结束后组织,包括毕业临床技能理论部分和技能操作部分。考核成绩纳入学生毕业考试成绩中。毕业临床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4、实习成绩由出科考试总评成绩和毕业实习中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对其他专业的毕业实习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