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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7-06】     【关闭】 【打印

南昌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经医学部第八届学位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上岗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年龄不超过59周岁;若59周岁起每年均招收到博士生,则可以在64周岁招最后一届博士生。

第三条  业绩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其中,到账纵向科研经费至少达到40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至少达到120万元。上述经费不包括学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平台建设经费、团队建设经费。

2、近三年科研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含SCIE)源刊上发表研究型论文3篇,单篇影响因子≥2.0; 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论文影响因子按人数平均计

(2)获得国家级科研奖(排名前二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第三章  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年龄不超过59周岁;若59周岁起每年均招收到博士生,则可以在64周岁招最后一届博士生。

第五条  业绩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其中,到账纵向科研经费至少达到20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至少达到60万元。上述经费不包括学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平台建设经费、团队建设经费。

2、近三年科研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CIE)源刊上发表研究型论文2篇。

(2)获得国家级科研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